欢迎光临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苕溪动态

苕溪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条款

发布时间:2026-04-02

2026年3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出台的第二部法典,也是全球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典分为五编,共计1242条,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从“分散立法”阶段迈入“法典化”时代。鉴于法典涵盖条文众多,本文拟选取光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条款进行重点解读。

667

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解读:该法条明确了光污染的法律定义。一是指过度、不恰当的人工照明(如夜间人工光源的滥用),二是指不恰当改变日光照射(如日间因建筑反光材料使用不当而产生的眩光干扰),其判断依据在于是否对人的正常视觉造成了实际影响。通俗理解,光污染不是“光太多”,而是“光用错了”导致别人不舒服了。出现这些情况时,居民可向城市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投诉,部门责令改正后若管理者拒不调整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671条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解读:该法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重点防控对象,并从设计、安装、使用到维护四个环节,对主动发光设施的运营者提出了全过程的防治义务。

例如:学校体育场安装高杆灯,虽然仅用于学生训练,但未加装遮光罩,强光向周边居民区漫射,体育场属于法定应当防治光污染的场所,管理者需要通过加装防眩光设备、调整照射角度或规定最晚使用时间来履行义务。管理者若未采取有效措施且拒不改正,将面临行政处罚。

第672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解读:该法条要求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在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这是针对被动反光材料做出了明确规定。举个例子:写字楼采用全玻璃幕墙,特定时段阳光经幕墙反射后,恰好聚焦在邻近小区的住宅内,室内温度升高且强光刺眼,甚至烤焦窗帘。写字楼因未合理选材,未采取贴膜、加装格栅等防眩光措施,违反国家相关标准,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条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则罚款。

第1210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光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解决了过去“多头管理”或“监管真空”的问题,让公民投诉能找到具体的负责部门。

法典不仅规定了行政救济途径,也为光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民事救济途径。当受到光污染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1.提起民事诉讼

 这是最直接的救济方式。法典明确禁止排放光辐射等有害物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果广告屏、霓虹灯等光源干扰了正常生活,则可以依据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和侵权责任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

2.寻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支持

如果光污染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履职或直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光污染防治条款的设立,填补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空白,将群众身边的广告屏眩光、玻璃幕墙反光等“视觉干扰”纳入法治轨道,为守护公民“眼前安宁”,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王凯利 实习律师

联系电话:152682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