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苕溪释法 |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要点与行动建议

发布时间:2026-06-09

随着2026年7月1日的临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令第56号)即将正式施行。该规定填补了“银发就业”领域的法律空白,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工作的人员)的法律地位与权益保障标准。

对于各地区大量存在的制造业、服务业超龄用工现象,厘清新规下的“权”与“责”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新规条文,为您详细解读实务要点。

 

一、适用范围:谁是“超龄劳动者”?

根据新规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类人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用,且受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的人员。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人员,退休后被用人单位再次招用的。

特别提示:这意味着,只要存在实质上的“用工管理”与“劳动给付”,即便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也受本规定保护,不再简单地被定性为“劳务关系”而排除在劳动权益保障之外。 

二、核心权益:新规保障了什么?

新规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以下基本权益,这构成了用工协议的“底线”:

权益类别

具体规定与实务要点

书面协议

用人单位必须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第六条)。协议应明确工作内容、报酬、社保、劳动保护等。

劳动报酬

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一条)。必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严禁实物抵扣(第十二条)。

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及节假日的规定(第九条)。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若安排,须遵守《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长和报酬的规定。

安全卫生

禁止安排超龄劳动者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危险作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需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第十四条)。

三、社保缴纳:工伤与养老/医疗的双重保障

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的亮点之一,确立了“强制工伤+灵活养老/医疗”的模式:

1、工伤保险(强制):

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个人不缴纳)。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律师解读:这是硬性规定。未参保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由用人单位(公司)自行承担。

2、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自愿/协商):

已享受待遇者:不改变原有待遇(第十六、十七条)。

未享受待遇者:可选择以个人身份继续参保,或经协商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第十六、十七条)。这为未缴满社保的超龄人员提供了续保路径。

律师解读:对于超龄劳动者,法律不再强制企业必须缴纳“五险”,而是将养老和医疗的参保问题交由“双方约定”或“个人自愿”。

四、维权指南:发生争议怎么办?

如果在用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劳动者和企业应如何处理?

争议范围:主要针对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

处理途径:

投诉监察:针对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行为,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进行查处(第二十条)。

仲裁诉讼:因本规定明确的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其他事项可依法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工会监督: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讼时,工会应依法给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特别提醒:弹性退休人员的特殊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专门指出:根据国家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期间,不适用本规定,而是继续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语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银发就业”群体的关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合规成本(特别是强制工伤保险)虽有增加,但规避了更大的用工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这是一份沉甸甸的“护身符”。

建议各企业尽快梳理现有超龄用工情况,在7月1日新规施行前,完成用工协议的规范化签订与社保参保工作,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