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律师之家>>律师论坛

苕溪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民商事规则要点条款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26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法典属于宪法统摄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的八个部门法之一,包括: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生态环境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生态环境法以法典为统领,包括20多部现行有效法律。法典集中规定了民商事核心规则,是办理生态环境侵权、合同、物权等民商事案件的直接依据。现按归责、时效、举证、责任主体、补偿及赔偿、责任聚合等核心维度,逐条列出关键条款并对要点予以解读。

一、归责原则(办案基础)


第 1053 条(无过错责任)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不论有无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解读:本条确立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不问行为人是否达标、有无过错,均需担责,显著倾斜保护受害人,降低维权门槛,强化企业生态风险防控义务。

二、诉讼时效(立案与抗辩关键)


第 1054 条(5 年特殊时效)规定: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


要点解读区别于普通侵权 3 年时效,起算点是 “知道损害 + 知道责任人”,仅知损害不知侵权人时,时效不开始计算。

三、举证责任(证据组织核心)


第 1080 条(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要点解读:原告仅需证明:1、被告有排污或破坏行为;2、原告有损害;3、行为与损害有初步关联性(时间 / 空间 / 污染物吻合)。被告败诉风险点为无法证明无因果关系、无完整排污台账 / 监测数据、无合法鉴定意见。

四、责任主体与责任形态(确定被告)

第 1064 条(企业与生产经营者责任)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本法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要点解读明确生产经营者及个人均需承担环境责任,实行单位与责任人 “双罚制”,发生污染事故时,相关负责人一并追责,压实全主体环境法律义务。

五、补偿及赔偿责任(索赔核心)


1、第828条(补偿原则)规定: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通过隔离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监测预警、宣传教育等,科学预防危害。因保护珍贵、濒危陆生 / 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要点解读:首先明确政府是第一防控责任人,政府未履行防控义务导致损害扩大的,可在补偿程序中主张相应责任。“补偿” 替代民事赔偿,填补制度空白野生动物致害不属于普通民事侵权,本条确立法定补偿制度,本质是由公共财政承担生态保护的外部成本,减轻民商事主体的不合理风险。


2、第 1056 条(赔偿原则)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要点解读:本条提供明确抗辩空间,围绕修复、认罚、初犯微错等情节争取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实现惩戒与合规修复的平衡。

六、责任聚合与优先(执行关键)


第 1058 条(民事责任优先)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要点解读:被告以 “已缴罚款或罚金” 拒赔的,抗辩不成立;原告可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保障赔偿到位。刑事或行政程序不影响民事索赔,可并行推进。

《生态环境法典》的民商事规则,本质是用私法工具刚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 “绿色原则” 从倡导性规范转化为可裁判、可执行的责任规则。对民商事主体而言,环境合规已从 “可选管理事项” 转变为必备经营底线,全面渗透投资决策、交易架构、合同风控、公司治理各环节。只有将生态环境风险内嵌于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构建 “事前尽调 — 事中防控 — 事后应对” 的完整体系,才能在严格的生态法治框架下实现合规经营与可持续发展。


作者:边瑞琦 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联系方式:150 8832 2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