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苕溪实务|中院一锤定音:恋爱期间赠与无需返还

发布时间:2026-01-20

我所团队代理的原告/上诉人A、B、C诉被告/被上诉人D(我方当事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围绕恋爱期间财物赠与性质认定展开,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案例简介


2022年2月,A与D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双方及家人互有财物赠与。A曾赠与D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A的父母B、C先后向D支付见面礼、新年红包共计17600元,D父母亦回礼13600元。2023年4月,双方因琐事分手,未缔结婚姻。2025年3月,A、B、C诉至法院,要求D返还赠与财物共计3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相关赠与为恋爱期间正常往来,驳回原告全部诉请。A、B、C不服一审判决,以“案涉赠与系附结婚条件的彩礼性质”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判令D返还手机价款5000元及见面礼折抵后4000元。

案件争议焦点



一、A赠与D的5000元手机是否构成附缔结婚姻目的的特殊赠与,D 应否承担返还责任; 

二、B、C向D支付的款项是否具备彩礼性质,D需否返还折抵后的4000元款项。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非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其一,关于案涉手机的返还主张。A与D恋爱期间存在频繁双向财物赠与,案涉手机系A自愿赠与,无证据证明赠与行为附具缔结婚姻的生效条件,亦无证据表明D存在主动索取或借恋爱敛财的不正当情形。案涉手机价值未超出双方日常消费合理范畴,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二,关于案涉款项的彩礼性质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彩礼的认定应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给付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B、C向D支付的款项系恋爱期间长辈对晚辈的礼节性赠与,双方亲属间互赠金额差距不大,且无证据证明赠与时明确约定以缔结婚姻为前提,不符合彩礼“附缔结婚姻目的”的核心法律特征,应属正常人情往来,故对其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



恋爱关系的建立与终止属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范畴,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多基于情感维系目的,具有无偿性特征。当事人应树立正确恋爱观,秉持诚信原则处理情感及财产纠纷,不得借恋爱之名索取财物,亦不应以婚姻未成立为由任意追讨正常情感往来中的赠与财物。本案的裁判既维护了赠与行为的法律稳定性,又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规范婚恋关系中的财产处置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承办律师


张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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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律师,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2010年执业,多年深耕民商事领域,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执业经验丰富。

社会兼职:

1. 湖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 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3. 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4. 湖州市律师协会业务与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5. 湖州市律师协会发展与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6. 湖州市律师协会理事

7. 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8. 德清县德惠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9. 德清县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成员

10. 德清县法学会理事

主要荣誉:

2019-2022年度湖州市优秀律师、全省律师行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德清县十佳律师、法律服务先进工作者、服务社会先进个人、律师协会先进个人等。撰写的论文多次获得省市律协奖项。

承办律师


俞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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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萍律师,毕业于湖州师范学院求真学院,生物工程专业,2023年执业,主要从事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业务。

主要荣誉:

荣获“湖州市2023年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三等奖;

荣获“湖州市2024年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二等奖; 

办理的2个案件荣获2025年湖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