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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岗人员“工伤”赔偿标准及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25-05-19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重新返回工作岗位,发挥余热。然而,这一群体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其赔偿标准及赔偿范围却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下文将从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

情简介

A(退休后再就业)在B公司上班期间受伤,B公司为A购买了团体意外险,此次受伤在保险期内。A治疗终结后应B公司要求去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中心做了鉴定,鉴定依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鉴定依据)。鉴定结果为职工工伤八级。后A与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A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鉴定结果:九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A应当适用工伤标准还是人损标准计算补偿金/赔偿金?

      A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受伤,但是其是退休后再到B公司工作,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工伤的主体要求。不适用工伤标准,AB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A在工作中受伤应当适用人损标准计算赔偿金。

退休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适用工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未办理退休手续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外,招用单位以项目参保工伤保险的人员(主要针对工地农民工),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浙人社发〔202321号文件企业已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单独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A能否向保险公司同时主张意外险保险金?

      B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险,B公司是投保人,A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是保险人。A作为保险受益人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注意此处的保险受益人是A而非B公司

A是否既能获得保险赔偿金,又能获得人身损害赔偿金?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B公司可以在侵权赔偿中扣除保险金。雇主购买团体意外险的目的是为了在员工发生意外时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以分散风险。另外允许将劳务提供者获得的雇主为其投保的人身保险金从雇主赔偿责任中扣除,也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填补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双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遭到损害,其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或弥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双重赔偿,此时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填补原则。

   作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人身损害不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

作者:俞萍 律师

编辑: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