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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及商业保险配套的法律实务建议

发布时间:2025-04-30

致浙江省相关用人单位负责人: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3〕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如大龄劳动者、实习学生、新业态从业者等)可以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就企业招用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操作规范及风险防控提出以下实务建议,并配套商业保险方案以进一步分散用工风险。



一、政策背景与适用范围



(一)政策核心内容

1.适用对象:企业可为招用的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群众演员等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2.参保条件:特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或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且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达到65周岁的特定人员(停工留薪期除外)其工伤保险关系即时终止。

3.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费率参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二)政策优势

1. 扩大保障范围:覆盖传统劳动关系外的灵活用工群体,降低企业因工伤事故导致的赔偿风险。

2. 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减轻企业直接经济负担。

3. 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灵活用工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




二、工伤保险参保操作指引



(一)适用场景与人员筛选

1. 可参保人员类型:

(1)大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者;

(2)实习学生:学期性实习、勤工助学等在校学生;

(3)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派单任务中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

(4)其他特定人员:如家政服务人员、群众演员等。

2. 禁止情形:

(1)已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参保五险的职工。

(2)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

(二)参保流程与材料准备

1. 办理步骤:

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特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提供特定人员身份证明、劳务协议/实习协议/雇佣协议等用工关系证明材料;

社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2. 注意事项:

及时参保: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逾期未参保的工伤费用由企业全额承担;

动态核查:定期检查特定人员年龄及养老保险状态(如大龄劳动者后续领取养老金需立即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三)风险提示

违规后果:虚构参保信息或隐瞒真实用工关系的,或者将应参保五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工伤保险的企业将面临社保基金追偿及行政处罚。




三、商业保险配套建议



(一)投保必要性

工伤保险虽覆盖医疗待遇、伤残津贴等核心项目,但商业保险可弥补以下缺口:

• 覆盖范围扩展: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 风险分散:高频工伤行业的现金流压力缓解;

• 法律风险缓释:应对第三人侵权赔偿等。

(二)保险方案设计要点

1. 差异化覆盖:

对高风险岗位(如高空作业、机械操作)强制投保雇主责任险+意外险,保额不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1.5倍;

对低风险岗位(如行政辅助)可选择性投保意外险或补充医疗险。

2. 险种选择建议:


提示:

(1)建议优先选择“单险种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组合,兼顾合规性与经济性。

(2)通过保险公司定制化方案,包括险种选择等。




四、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



1. 用工文件规范

与特定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安全培训要求及健康检查记录。

2. 立即行动:梳理现有用工结构,对符合条件的特定人员启动参保程序。

3. 事故应对预案

制定特定人员工伤快速响应流程,包括急救措施、保险报案(24小时内)、社保申报程序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重点强化高风险岗位操作规范。

4. 争议预防

避免签署“免责协议”;

保留证据链:妥善保管特定人员健康体检报告、工作日志、培训记录等,以备工伤认定争议时举证。




五、结语



浙江省针对特定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合法合规的用工解决方案,但需严格遵循适用条件及操作流程。通过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的双重保障机制,既能满足政策要求,又能有效转移潜在风险。建议企业立即行动,落实上述措施,并持续关注政策动态。


注:本文内容基于《浙人社发〔2023〕21号》文件和截至2025年4月的政策信息整理整理,实际操作请以当地社保部门具体操作以属地社保部门解释为准。

附:政策原文链接

https://rlsbt.zj.gov.cn/art/2023/6/30/art_1229506773_2482045.html 

作者 张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