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律师之家>>律师论坛

新《公司法》背景下的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05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面对即将施行的新《公司法》,我们旨在通过围绕修订的焦点问题发表一得之见,供读者探讨,以期能够加强对新《公司法》的理解适用。

本篇文章探讨的是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法条速递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条解读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的法律后果承担主体、超越职权行事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内部追责方式。

依该条第一款规定,只要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公司都要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是否需要区分是基于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还是基于个人目的个人行为?不同情形下,公司是否均对外直接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

首先,对于基于公司利益的职务行为,对应权利义务应当是由公司直接承受。

其次,对于基于个人目的却以公司名义实施的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对外是否应当直接由公司承担?对此,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若法定代表人行为仅仅是超越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直接由公司承担。除非相对人明确知晓法定代表人行为系超越职权行为。

公司不承担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规定,若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由执行机构决定的,法定代表人未取得授权而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代表在法律法规对法定代表人权限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否则公司不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后果。

当然,在该种情形下,公司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公司本身也存在过错的,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之后的内部追责问题,依据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只要法定代表人行为存在过错,公司即有权就承担的民事责任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总结

依据前文所述,新《公司法》第十一条在明确法定代表人行为后果承担主体之外,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即只要法定代表人行为存在过错,公司即有权向其追偿,并未明确规定需要考虑过错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强化了实践中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对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及内部追责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作者:俞聪 律师

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声明

本文仅代表律师的学术性观点,不视为苕溪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请提前向本公众号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注明来源及作者,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