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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发神经

发布时间:2023-03-21

新华网322日报道,四川宜宾市南溪县一青年因在家中下载并观看淫秽色情信息,被公安局网监部门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该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当地警方的做法受到了网民几乎一边倒的质疑。据南都网调查,97.5%的网友认为“自己看不传播并不违法”;同时,公权力不应该随意介入公民私权利的空间。但公安机关的处罚也是言之凿凿、有凭有据:199712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那么,为什么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会引起如此大的争议?

我们从司法层面考量,下载是否即是办法中所称的复制?单从法条的字面含义上看语焉不详,这有待于进一步的有权解释;但从法意解释的角度看,将纯粹是为了本人查阅而进行的下载解释为以传播、盈利为目的的复制,恐难与立法本意相吻合。也有专家认为警方的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因为根据20063月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该法并未将“下载淫秽信息、查阅淫秽视频”列为禁止性规定,故两法存在不一致、相抵触之处。故依照《立法法》的规定,警方应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办法》来处理此案。但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将“下载淫秽信息、查阅淫秽视频”列为禁止性规定就得出如上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不能处罚的结论似乎尚待商榷!易言之,根据以上两法的规定即认为两法存在冲突似乎也是值得推敲的。因此,对于本案的是非曲直,的确很难作出一个恰如其分的司法判断。

从立法技术的层面考量,我们应当将视角聚焦于法条本身。在尚未厘清下载即是复制的情况下,“查阅”也为办法所禁止,这才是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查阅淫秽信息有主动查阅和被动查阅之分,如果主动查阅淫秽信息尚有道德层面的归咎之处的话,对被动查阅行为进行处罚却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在日益开放的互联网时代,谁能保证不受到黄色信息的侵扰?而一旦发现自己看到的是色情信息,却已经触犯了法律,悔之晚矣!更何况只有先看才能判断是否是淫秽信息,否则,我们每一个人如何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办法随时都有可能陷每一个网民于违法的尴尬境地,这才是十分可怕的!其次,对查阅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从证据的角度予以固定绝非易事,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与其让规章成为一纸空文,不如不予规定。

从价值层面考量,办法是否逾越了公权力应有的权限?是否构成违宪?19世纪中叶,当丁匙良先生把维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翻译成中文时,中国才有了“权利”这个词与“rights”相对应。崇尚自由、平等的人文主义精神尚未在国人的观念中生根发芽,注重私权的现代民法理念也未在国人的思想中开花结果。每一个人都有七情六欲,都有自己的隐私,在家中下载并观看淫秽色情视频尽管并不见得高尚,但也是一种自由,也是一种“卧室里的宪法权利”, 这些权利却为每个人生存、发展所必需,为形成社会和谐所必需。也因此,“享有权利本身也应该成为权利”(夏勇语)。其次,这些自由和权利皆有其尊严和价值。这种尊严和价值不是来自上帝,而是来自人自身,来自宇宙自然。现代法治的精髓就是要尊重、保护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宪法并不要求个人在自己的卧室里过着古代文人雅士《陋室铭》所指引的那种生活,宪法要求的是公权力起码不要肆意地侵入个人的堡垒去侵扰他(她)的私生活,因为“那里布满了立宪主义的敏感神经”(林来梵语)。从以上角度分析,仅仅是因为下载、查阅淫秽信息就构成违法,办法的规定实在有点疯狂!好在法谚有云:恶法非法也!

最近读到冯象先生“法文化三题——文化解释·兵家传统·法发神经”的文章,惊叹大洋彼岸的法律竟与《办法》如此异曲同工,不禁哑然失笑,终于领悟堪称人类理性典范的法律也发神经!现随意摘抄几条,以飨读者:

明尼苏达州亚历山大市:禁止丈夫口存大蒜、洋葱或沙丁鱼味与太太做爱。

伊利诺伊州奥布朗市:结婚当天打猎或钓鱼时禁止性交。

俄亥俄州牛津市:女子不得在男子画像前更衣。

 

·倪卫星,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德清县武康镇百乐街6号宇恒·财富国际9A座。电话:0572806895513706820523;邮箱:niweixing0430@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