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农遇车祸赔偿标准起争议
发布时间:2019-04-04
------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项群生
案情简解
2010年7月的一天,年近九旬,多年与城里子女同住的季某,与儿子一起步行上街,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被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季某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季某不负事故责任。
后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赔偿损失,诉讼中双方对其他方面的争议同意通过司法鉴定途径解决,但对农村户口的季某的伤残赔偿金是按农村还是城镇标准赔偿意见不一。原告方认为,季某虽然农村户口,但一直跟随子女在城镇居住长达十年之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被告方认为,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的前提条件有两项:即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原告只提供了居住证明,没有提供收入证明,故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年岁已高,十年来一直由其女儿照顾,随同女儿共同生活居住在城镇,生活、消费均为城镇水平,女儿对他的赡养,应视为有正当生活来源。因此,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律师评析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由于赔偿标准存在城乡二元制,随着城市化进程进入城镇的农村居民事故赔偿问题,常被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所困扰。对赔偿适用不同的标准,源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该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由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严格依照户籍登记管理意义上的农村与城镇来区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标准,将对大量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形成不公平。
为解决户籍管理与社会现实中的差异,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上述司法解释出台后不久,在给云南省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要求,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伤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标准。因此,确定一个农村户口的受害人赔偿标准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其重要的前提是该居民的经常居住地是否为城镇。另外,还要考虑其生活消费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
本案中,季某已在城镇居住逾10年,可确定其经常居住地和消费地为城镇。季某在事故发生时已88岁高龄,早已过退休年龄,要求其提供城镇劳动收入的证据,不符合实际,故法院判决其残疾赔偿金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是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