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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卫星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20111011日,原告杭州兴荣贸易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德清县新鑫达丝绸炼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1198.5元。本所倪律师受理该案后,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江干区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移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2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增加为827945元。案件经审理,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26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31198.5元。被告不服,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抗诉的申请。湖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2718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73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德清县人民法院再审。德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422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3813日经湖州中院调解,原告撤回上诉,本案终结。倪律师成功代理该案,为顾问单位挽回了经济损失6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