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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04

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缴费工资低于其实际工资,发生工伤以后应该怎么处理,这在本地的实践中还是个难题。本所最近代理的一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给出了初步答案。

委托人高某,于2010101日遭受工伤。确认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二级。高某的实际工资为每月3334元,但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仅1505元。因其缴费工资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远低于按其实际工资计算的数额。为此,高某委托本所为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所在单位补差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不属于本委处理范围”为由,驳回了高某要求单位补发差额的仲裁请求。高某委托本所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律师陈俊文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单位的缴费工资应当与职工的实际工资一致,同时援引广东省、北京市等五个省市关于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规定,认为目前浙江省虽然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但是法理应该是一样的,用人单位的工伤缴费工资低于职工的实际工资,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高某要求所在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工伤职工高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