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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情形下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的法律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24

问题的由来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各级政府随之密集出台各类文件,全国经济按下暂停键。至2月中下旬,生产型企业陆续复工复产,至3月底,生产型企业已基本复工复产,经济重启。本以为随着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取得阶段性胜利,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但祸福难料,国外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且呈现短期内难以控制的局面,给国内外贸企业带来了灾难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国内供应链,导致部分企业订单减少甚至无订单,企业出现停工甚至停产的情形。

在开展法雨春风法律服务月活动过程中,苕溪所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电话、微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走访了大量企业,对企业进行了法治体检。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了解到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加剧,部分生产型企业已经出现了停工停产现象,企业提出如何合规处理劳动关系,实现既要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又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上述问题具有代表性,虽然目前只是部分企业出现,但接下来可能会成为普遍性问题。

为了帮助企业解决上述问题,在此特殊期间合规用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群体性维权事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以下法律意见,以供企业参考。

企业先自行体检,解决自身存在的用工硬伤问题

在处理劳动关系之前,企业首先需要进行的是在用工方面进行自我法律体检,检查企业自身在用工方面是否存在硬伤。企业用工硬伤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种情形下,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较常见的用工硬伤有:

(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决方案: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解决方案: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解决方案:补缴社保)。

 若企业自身存在上述用工硬伤问题的,企业需先纠正自身的问题,然后进行下面第二步操作。

劳动关系处理法律意见

随着国内外疫情防控的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总有结束的那一天。随着疫情的结束,可能会出现业务爆发式增长。若出现业务爆发式增长,企业裁员的,可能会面临无工可用的局面,加之存在的招工难现象,因此首先我们的意见是企业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取消加班。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加班包括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首先可以通过取消加班的方式,缩短工作时间,降低用工成本。

优点: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既可以稳定工作岗位,留住员工,又可以降低成本。

(二)申报审批综合工时制。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在取消加班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形下,建议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审批综合工时制,实行综合工时制,灵活用工。

优点:在特定周期内,可以灵活用工,不受工时的限制,稳定工作岗位,留住员工。

操作难点:须先行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企业自行实施综合工时制的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统筹利用各种法定假期。

在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解决问题的,企业可以统筹利用各种法定假期,比如带薪年休假。

优点:企业在考虑员工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实施。

缺点:假期时间短。

(四)调整薪酬。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优点:可以稳定工作岗位,留住员工。

操作难点: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五)轮岗轮休。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优点:可以稳定工作岗位,留住员工。

操作难点: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六)缩短工时。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优点:可以稳定工作岗位,留住员工。

操作难点: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七)待岗。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待岗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优点:可以稳定工作岗位,留住员工。

操作难点: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裁员。

在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解决问题的,唯有通过裁员的方式处理。但我们不建议企业轻易采用裁员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

优点:企业可以自行决定。

操作难点:1、裁员条件严格,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进行。

2、不利于稳定工作岗位,将来可能会招工难。

3、裁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八种方式不代表全部处理方式。企业选择何种处理方式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建议企业在选择处理方式的时候,慎重考虑,既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资待遇问题释疑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包含职工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基本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止。详解如下:

(一)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1、若企业安排部分工作的,按新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未安排工资的,支付基本生活费(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支付时长

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止。

特别提示

鉴于不同企业存在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计薪模式,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上述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企业如有需求,可以咨询、联系律师提供具体实际的法律指导,切实解决问题。